HR应掌握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要点
[10-16 12:11:12] 来源:http://www.i3xuexi.com 法律文书 阅读:90次
[导读] 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护理费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二)工伤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相关法规如下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
HR应掌握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要点,http://www.i3xuexi.com
一、工伤医疗期及工伤津贴
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医疗期和工伤津贴的概念有所了解:
(一)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期限应按工伤严重程度确定;
(二)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护理费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二)工伤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存在差异;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如果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相关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职工因公受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除享受一般的医疗费用费用报销、伙食补助等,还应享受的待遇有:
1、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享受工伤伤残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9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
一、工伤医疗期及工伤津贴
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医疗期和工伤津贴的概念有所了解:
(一)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期限应按工伤严重程度确定;
(二)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护理费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二)工伤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相关法规如下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存在差异;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如果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相关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
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职工因公受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除享受一般的医疗费用费用报销、伙食补助等,还应享受的待遇有:
1、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享受工伤伤残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9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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