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应掌握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要点
[10-16 12:11:12] 来源:http://www.i3xuexi.com 法律文书 阅读:90次
[导读] 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主要待遇为: 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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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主要待遇为:
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
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问题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进行工伤补偿;
(二)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项待遇,企业一般就不重复支付了;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一定数额的,企业应补足差额部分;其他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七、出境人员的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出境人员的工伤待遇时注意:
职工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负责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境内的用人单位为治疗职工垫付了有关费用,则该费用可由外方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若单位另为职工投保有商业保险,则商业保险金应归劳动者个人。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部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主要待遇为:
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
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问题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进行工伤补偿;
(二)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项待遇,企业一般就不重复支付了;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一定数额的,企业应补足差额部分;其他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七、出境人员的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出境人员的工伤待遇时注意:
职工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负责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境内的用人单位为治疗职工垫付了有关费用,则该费用可由外方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若单位另为职工投保有商业保险,则商业保险金应归劳动者个人。
相关法规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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