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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掌握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要点

[10-16 12:11:12]   来源:http://www.i3xuexi.com  法律文书   阅读:90

[导读] 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八、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工伤人员的医 疗费等工伤待遇时注意: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加害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负责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境内的用人单位为治疗职工垫付了有关费用,则该费用可由外方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若单位另为职工投保有商业保险,则商业保险金应归劳动者个人。 相关法规如下: 《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 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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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八、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处理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工伤人员的医 疗费等工伤待遇时注意: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加害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负责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境内的用人单位为治疗职工垫付了有关费用,则该费用可由外方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若单位另为职工投保有商业保险,则商业保险金应归劳动者个人。

  相关法规如下:

  《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

  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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