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字的“结算清单”还受法律保护吗?
[04-24 20:33:52] 来源:http://www.i3xuexi.com 法律文书 阅读:90次
[导读] 问题: 本人于20XX年3月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公司于今年7月份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营业部经理与我签署了一份《结算清单》,由于当时对劳动法相关“劳动补偿金”方面条款不太清楚,公司只给予我1.5月工资的劳动补偿。事后发现此《结算清单》中劳动补偿金应为4倍平均月工资,但是原“营业部”经理与我之间的《结算清单》上我已签字是否还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营业部经理是否有权与我签署《结算清单》?此《结算清单》是否生效? 答复: 1、按照我国劳动方面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结算清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金额违反规定,您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 2、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营业部经理可以获授权代表公司与您签订《结算清单》,也可以事后由公司对其行为加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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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人于20XX年3月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公司于今年7月份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营业部经理与我签署了一份《结算清单》,由于当时对劳动法相关“劳动补偿金”方面条款不太清楚,公司只给予我1.5月工资的劳动补偿。事后发现此《结算清单》中劳动补偿金应为4倍平均月工资,但是原“营业部”经理与我之间的《结算清单》上我已签字是否还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营业部经理是否有权与我签署《结算清单》?此《结算清单》是否生效?
答复:
1、按照我国劳动方面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结算清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金额违反规定,您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
2、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营业部经理可以获授权代表公司与您签订《结算清单》,也可以事后由公司对其行为加以追认。
问题:
本人于20XX年3月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公司于今年7月份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营业部经理与我签署了一份《结算清单》,由于当时对劳动法相关“劳动补偿金”方面条款不太清楚,公司只给予我1.5月工资的劳动补偿。事后发现此《结算清单》中劳动补偿金应为4倍平均月工资,但是原“营业部”经理与我之间的《结算清单》上我已签字是否还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营业部经理是否有权与我签署《结算清单》?此《结算清单》是否生效?
答复:
1、按照我国劳动方面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结算清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金额违反规定,您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
2、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营业部经理可以获授权代表公司与您签订《结算清单》,也可以事后由公司对其行为加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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