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临时工牵出的三个法律问题
[导读] 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为临时用工关系,当时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劳动法于1995年1月施行后,劳动法明确了企业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为闾勇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闾勇要求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期限自1995年1月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原审法院认为闾勇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标准,而要求闾勇另行主张的理由不妥,本院应予改判。综上,二审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遂依法作出前述终审判决。劳动者维权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发放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否则应向劳动者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一页 [1] [2]
三、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为闾勇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闾勇于1992年进入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为临时用工关系,当时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劳动法于1995年1月施行后,劳动法明确了企业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为闾勇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闾勇要求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期限自1995年1月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原审法院认为闾勇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标准,而要求闾勇另行主张的理由不妥,本院应予改判。
综上,二审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遂依法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劳动者维权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发放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否则应向劳动者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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