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管理规程
[导读]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待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上一篇:音乐、体育、美术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分类导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教研员职责
- · 教具保管制度
- · 图书管理员职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借书规则
- · 小学管理规程
- · 小学板报、宣传工作评分细则
- · 小学校门管理制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小学学生使用计算机守则
- · 学生放学路队管理细则
- · 教研员职责
- · 小学图书室管理制度
- · 常规保养与赔偿制度
- · 南苑一小家长学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