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10年显陈旧 单位规避法律躲经济补偿
[导读] 记者了解到,在前不久召开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呼声很高。 张衡顺参与了当年《劳动法》的立法工作。他说,在《劳动法》立法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为了保证过渡的平稳和衔接的有效,也为了保护广大老国有职工的利益,才规定了“无固定期限”这种形式。但这种考虑与今天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并不十分吻合。 许多专家认为,10年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张衡顺说,《劳动法》出台10年来,当年列入立法计划的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子法都没有出台,这就给10年后的操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张衡顺介绍,目前业界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使劳动力市场完全市场化,真正做到“合同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对现用工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一项进行修改,增加“终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劳动者为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同时,减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的额度。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用工单位为躲避经济补偿而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各种不愉快上一页 [1] [2]
记者了解到,在前不久召开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呼声很高。
张衡顺参与了当年《劳动法》的立法工作。他说,在《劳动法》立法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为了保证过渡的平稳和衔接的有效,也为了保护广大老国有职工的利益,才规定了“无固定期限”这种形式。但这种考虑与今天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并不十分吻合。
许多专家认为,10年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张衡顺说,《劳动法》出台10年来,当年列入立法计划的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子法都没有出台,这就给10年后的操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张衡顺介绍,目前业界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使劳动力市场完全市场化,真正做到“合同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对现用工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一项进行修改,增加“终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劳动者为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同时,减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的额度。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用工单位为躲避经济补偿而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各种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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